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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信用体系建设,构筑“四众”发展新环境——构建“双创”支撑平台指导意见解读(五)
作者:张倩            发布时间:2015-10-12

  利用“互联网+”,积极发展众创、众包、众扶、众筹(以下简称“四众”)平台,推进社会各界的智慧和资源共享,将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有效支撑。“四众”平台的发展离不开法律法规、信用体系等基础环境的配套和完善。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及《关于加快构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撑平台的指导意见》都提出要强化信用体系的建设和应用,充分彰显了信用体系在推动新模式新业态健康有序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也反映出“互联网+”及“四众”平台在推动国家信用体系建设中的重要地位。

  一“四众”平台发展存在的信用问题

  “四众”平台发展的核心就是通过互联网建立起个体与个体、个体与企业之间直接的服务、交易以及相互间的信任关系。“四众”平台的发展与信用体系密切相关,但目前信用体系的完善程度还有待提高。

  一是信用环境尚未形成,难以建立信任关系。现有的信用体系难以对参与者能力水平、信誉情况进行有效的评判和标识,导致交易双方的交易风险难以有效控制,影响用户对创新类服务的接受度和信任度,阻碍“四众”的推广。特别是对依托陌生人服务或交易的网络约、租车,自由快递人、本地人导游等服务,有效帮助用户识别可信服务或交易对象是其商业模式成功的关键。与美欧等成熟的社会综合信用环境相比,我国陌生人之间还普遍缺乏基本的信任,个人与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差距较大。以私人住房分享为例,有效保障租客和房主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是该模式成功运营的前提,基于个人信用体系,以Airbnb为代表的国外住房分享平台快速发展壮大,而中国类似模式的发展相对滞后。

  二是信用体系应用不足,难以支撑服务管理创新。众创、众包、众扶、众筹都与“众”不可分割。正是由于有海量的主体参与其中、共同协作,“四众”平台才能激发出巨大的发展潜力。同时,“四众”平台是创新、变革的集中体现,业务的快速变化迭代不可避免。但是,目前尚未建立起对海量的主体和业务信用情况的全面监测手段,难以及时掌握发展情况,无法有效应对各类突发问题。另外,在大量主体涌入情况下,如果对恶意违约、恶性竞争、危害安全等失信行为缺乏相应的监测和奖惩管理,则用户权益的保护、营造公开平等的竞争环境、维护安全发展将难以实现,“四众”的发展也将难以为继。

  二“四众”信用体系的重要作用

  完善“四众”平台信用体系的完善,对于掌握“四众”发展态势、降低交易风险、服务管理创新、支撑社会信用体系都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一是及时掌握各类主体的信用情况,有助于捕捉发展态势。通过完善的信用体系,获得准确、及时、有效的信用数据,可以真实反映“四众”平台上各类主体的发展情况,为掌握“四众”整体发展态势、分析当前发展问题、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提供重要参考。例如,对京东、众筹网等大型众筹平台上进行筹资的创新项目其履约情况进行分析,可以进一步掌握当前的创新热点以及这些创新方向的研发进展。

  二是准确评价和标识各类主体的信用情况,将有效降低交易风险。对“四众”平台上各类主体进行准确的信用评价和标识,将有效降低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建立信任、防范风险,有利于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例如,在网络约、租车领域,优步、滴滴出行等应用建立针对司机和乘客的信用评价机制,可以有效标识经常爽约、绕路及有其他不良行为的交易者,帮助用户辨识不良交易对象,提高用户体验。在网络借贷领域,上海、深圳等地建成互联网金融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有效防止融资方重复借贷和融资获取超过其实际运营能力的资金,帮助投资者识别欺诈型项目。

  三是加强信用体系应用,有力完善事中事后管理手段。信用体系的建设完善,可在“四众”平台发展中,及时记录失信事件、高效进行事后处置反馈,形成全流程的管理闭环。推动激励守信、惩戒失信,有利于促进相关主体重视自身信用记录,加强自律,形成良性循环。例如,将各个众筹、众包平台企业对其平台上主体的管理能力纳入信用评价中,对因明显管理缺位、频发恶性事件而获得信用差评的平台企业,可在工商注册申报审核、网站ICP证年检等环节对其进行严查,对问题严重的企业进行适当的处罚,起到震慑作用。

  四是服务国家信用体系建设,夯实发展基础。“四众”领域的信用体系是国家整体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四众”与“互联网+”的紧密联系,使得“四众”领域借助互联网优势和创新技术应用,快速积累了一些具有创新性、突破性的信用管理方式,对于国家信用体系的不断完善具有重要的探索实践意义。例如蚂蚁金服基于电商平台上积累的各类交易行为、金融等数据,利用先进的大数据分析形成个人芝麻信用评分,并将评分用于网络借贷、租车、酒店预约、签证等场景,为国家全面探索信用体系的数据来源、评分模式、结果应用都提供了参考。

  三完善“四众”信用体系的重点方向

  近年来,我国对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视程度逐步提升,以《征信业管理条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为代表的多项法规政策陆续出台,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不断加强。但目前,我国信用体系还存在多层级信用信息平台之间割裂、各类信用信息的开放应用程度不高、信用评估模式单一、信用服务市场主体欠丰富等问题,与欧美等国已经较为成熟、信用应用广泛的信用体系存在一定的差距,难以满足“四众”发展要求。为更好解决“四众”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充分发挥信用体系的重要作用,国务院《关于加快构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撑平台的指导意见》提出应做好四方面工作。

  一是大力发挥平台企业和第三方机构力量。鼓励“四众”平台企业通过实名认证制度实现“四众”参与主体与其信用情况的识别和映射,建立信用档案,形成“四众”信用体系的基础。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提出的“政府推动、社会共建”原则,探索多元化共建推进模式,鼓励发挥社会力量,发展形成第三方信用评估力量。将信用评价的结果向公众公开,降低用户在选择“四众”领域新兴服务时的风险。

  二是推动创新信用管理。响应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充分考虑”四众”平台与互联网紧密联系的特点,逐步建立“四众”领域的信用标准,积极利用在互联网上积累的信用数据资源和探索经验,在现有的基于金融信息的征信体系和评测体系之上,引入更加灵活多样的评价模式,完善现有征信体系,实现创新。

  三是实现多层级的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将政府掌握的信用信息资源与社会掌握的信息资源进行对接,对各“四众”平台企业、行业组织、第三方机构等多层级的信息进行整合,推动各类信用信息平台的互联互通。减少信息割裂,提高信用信息的资源共享。

  四是深化信用体系的应用。鼓励发展信用服务业,向用户提供多样化的信用产品和服务,增强信用信息透明度,全面降低风险。响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总体要求,完善以奖惩制度为重点的社会信用体系运行机制。政府部门在进行市场监管和提供公共服务的过程中,可根据主体信用水平的不同制定相应的激励和惩罚措施,丰富事前、事中、事后各个环节管理手段,服务全流程管理。  

  作者介绍

  张倩:北京大学硕士研究生,现就职于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政策与经济研究所互联网与电信监管部。研究范围主要集中在互联网产业发展、行业监管等领域,先后主持和参与互联网金融、信用体系研究、搜索引擎、移动即时通信、电子商务及等重大课题,深度参与《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指导意见》等重要政策的起草和论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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