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设支撑机构
通信防雷产品标准符合性认定指南(2016年)

 

通信防雷产品标准符合性认定指南

 

 

                   20161028

 

                 目       

一、通信防雷产品标准符合性认定申请条件

二、通信防雷产品标准符合性认定受理单位

三、通信防雷产品标准符合性认定流程

(一)认定申请

(二)认定受理

(三)认定审核

(四)认定结果

四、推荐目录发布期内信息变更

五、监督抽查

附录一:通信防雷产品标准符合性认定目录

附录二:防雷产品标准符合性认定流程图

附录三:通信防雷产品标准符合性认定申请表

附录四:通信防雷产品标准符合性认定申请单位承诺书

附录五: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附录六:授权代理证明

附录七:通信防雷产品标准符合性认定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暂定

 

一、通信防雷产品标准符合性认定申请条件

  申请通信防雷产品标准符合性认定的企业及其产品应符合下列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应持有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境外企业应持有关机构的登记注册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登记注册证明”中经营范围应包含申请认定产品的生产;申请单位“注册资本”或“资产总额”不得小于伍佰万元人民币。

2、申请认定产品在通信防雷产品标准符合性认定目录(附录一)范围内。

  3、申请单位应通过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认证范围包含防雷产品的生产,国外申请单位也可通过所在国等同采用ISO9000系列标准为依据的质量体系认证。

  4、生产企业必须具备足够的生产条件和保证产品质量的检测设备和人员。

5、 申请单位对申请认定产品具有研发、设计及必要的检测能力。

6、生产企业应满足通信防雷产品标准符合性认定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见附录八)。

7、产品质量稳定,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和备品备件的供应。

8、申请认定产品应通过标准符合性认定签约认证机构产品认证。

二、通信防雷产品标准符合性认定受理单位

电信计费检测和防雷安全检测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

办公室联系人:马凝芳 吕敏

联系电话:01062303332

 真:01062303332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花园北路52号科研综合楼413

电子邮箱:maningfang@caict.ac.cnlvmin@caict.ac.cn

邮政编码:100191

三、通信防雷产品标准符合性认定流程(流程图见附录二)

(一)认定申请

1、申请通信防雷产品标准符合性认定单位需向受理单位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通信防雷产品标准符合性认定申请表(见附录三);

2)通信防雷产品标准符合性认定申请单位承诺书(见附录四);

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见附录五);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出示副本原件,提交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5)授权代理证明(见附录六):指申请单位作为生产企业代理机构办理标准符合性认定时需提交;

6)产品资料,包括:申请认定的防雷产品名称、型号(应与申请表填写的名称、型号一致)、生产工艺流程图、产品性能指标、原理框图、使用说明书、产品照片(五寸以上彩照或彩色打印机打印的图片,要能充分反映申请认定防雷产品的情况。照片应可看清申请认定防雷产品的型号及商标,对于防雷箱内部主要元器件上的商标、字体也应清晰)。

7)标准符合性认定签约认证机构出具的产品认证证书(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8)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9)其他情况说明。

(二)认定受理

管理办公室负责受理申请单位提交的认定申请:

1、材料齐全并符合认定要求,管理办公室对该申请进行受理登记。

2、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认定要求,管理办公室应及时告知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可将材料补全后再重新申请认定。

(三)认定审核

管理办公室组织对申请单位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并复核所申请产品通过第三方产品认证情况。

(四)认定结果发布

 管理办公室对通过认定审核的防雷产品在其网站发布推荐目录(网址:http://www.caict.ac.cn/alaqbgs/),有效期起始日期为推荐目录发布日期,截止日期与产品认证证书一致。

(五)认定到期申请

生产企业需要继续获得通信防雷产品标准符合性认定的,应在推荐目录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重新申请

(六)认定信息变更

  1. 企业名称变更,需提交以下材料:

(1)    企业更名申请并注明原因;

(2)     标准符合性认定申请表;

(3)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     当地工商局出具的更名证明;

(5)     标准符合性认定签约认证机构出具的产品认证证书。

2.  产品的名称、型号进行变更,需提交以下材料:

(1)      提交产品信息变更申请;

(2)      标准符合性认定签约认证机构产品认证证书。

五、监督抽查

    办公室将对推荐目录中的通信防雷产品进行监督抽查,并在管理办公室网站通报结果。企业应保证通过标准符合性认定的产品质量稳定、可靠、符合相关标准,不得降低产品质量和性能。

监督抽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专家到工厂检查;

2、对产品进行监督检验;

3、要求企业上报获得认定产品持续质量状况;

4、调查产品质量情况。

六、其它

通过认定产品及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在管理办公室网站上发布的认定信息:

1、产品生产、经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2、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不提供真实文件的;

3、违反自我声明承诺事项的;

4、国家或工信部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或强制认证未通过的;

5、产品出现重大用户投诉或质量事故的;

6、在工信部组织的通信局(站)防雷系统安全抽测中,发现严重质量问题的;

7、违反通信防雷产品标准符合性认定要求的其他行为。


附录一:通信防雷产品标准符合性认定目录

产品类别

产品名称

容量

检验标准

低压配电系统用浪涌保护器

一端口单相交流浪涌保护器

T型:In60kA

H型:In40kA

M型:In15kA

L型:In5kA

YD/T 1235.1-2002通信局(站)低压配电系统用电涌保护器技术要求

YD/T 1235.2-2002通信局(站)低压配电系统用电涌保护器测试方法

二端口单相交流浪涌保护器

一端口三相交流浪涌保护器

二端口三相交流浪涌保护器

一端口直流浪涌保护器

H型:In5kA

L型:In2kA

二端口直流浪涌保护器

信号网络浪涌保护器

平衡线浪涌保护器

In1kA

1kAIn3kA

3kAIn10kA

10kAIn20kA

20kAIn

YD/T1542-2006信号网络浪涌保护器(SPD)技术要求和测试方法

同轴线浪涌保护器

以太网接口浪涌保护器

控制接口浪涌保护器

数据接口浪涌保护器

天馈线接口浪涌保护器

 

保安单元

YD/T 694 总配线架

YD/T 1329-2004通信设备过电压过电流保护用集成电路型保安单元

注:开关型(间隙型)及开关组合型,用可替换型的c级模块并联成大通流量的防雷器不在目录范围之内。

附录二:防雷产品标准符合性认定流程图

 

附录三:通信防雷产品标准符合性认定申请表

申请单位

 

通信地址

 

邮编

 

联 系 人

 

办公电话

 

传真

 

移动电话

 

Email

 

单位性质

□国有企业 □民营企业 □中外合资 □外商独资 □境外企业 □其他

单位类型

□设计/生产/销售 □生产/销售 □设计/销售 □其他

法定代表人

 

成立时间

 

注册资本

 

资产总额

 

单位人数

 

厂房面积

 

生产能力

 

产品认证机构

 

证书编号

 

有效期

 

申请认定产品目录

附表一

申请单位随申请表提交下列文件,请在□中画“√”

□通信防雷产品标准符合性认定申请单位承诺书;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授权代理证明;

□产品认证证书

□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其他。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                              (盖章)

 

 

  

      注:通信防雷产品标准符合性认定仅用于表明通过认定的产品符合特定标准;

 

填表说明:

1. “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必须是境内的企业或境外企业在境内注册的分支机构。填写的名称应与营业执照、公章一致。

2. “联系人”:为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里的被授权人。

3. “单位性质”:应填写申请单位性质。对于境内企业按法人营业执照填写,对于境外企业直接勾选“境外企业”。

4. “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企业人数”、“注册资本”等栏,均应填写申请单位情况。

5. “产品型号”:每款产品的型号均应具有单独标识,且与其产品认证证书型号一致。

6. “商标”:申请认定产品的注册商标图案。

7. “产地”:应填写申请认定防雷产品的最终产地并注明省市。生产企业在境外的只需要填写国家地区名称。

8. “依据标准”:应填写该型号防雷产品生产依据的技术标准编号、名称。

9. “生产方式”:包括自行加工,委托加工,其他等。

 

 

 

 

 


附表一:申请认定产品目录

序号

产品名称

产品型号

依据标准

生产方式

生产企业

产地

商标

认证证书编号

1.  

               

2.  

               

3.  

               

4.  

               

5.  

               

6.  

               

7.  

               

8.  

               

 

 


 

附录四:

通信防雷产品标准符合性认定申请单位承诺书

     本单位申请办理通信防雷产品标准符合性认定,特做出如下承诺:

1.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2. 我单位申请认定的防雷产品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要求,企业各种能力符合工信部通信防雷产品标准符合性认定各项规定。

3. 本次申请认定中提供的所有申请文件和资料真实有效,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 保证通过 标准符合性认定的产品在批量生产中质量稳定,各项技术指标达到标准要求;

5. 负责产品的售后服务,执行国家和工信部售后服务相关规定;

6. 单位或产品情况发生变化时及时通报 通信防雷检测管理办公室;

7. 接受通信防雷检测管理办公室及有关部门的审查、监督。

8. 同意防雷管理办公室从符合性认定签约认证机构获取认证相关信息。

      法定代表人 (签字)                    (盖章)

 

     

 

 

附录五: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申请单位)                  申请办理通信防雷产品标准符合性认定,本单位法人__________授权__________全权负责标准符合性认定相关事宜,并在标准符合性认定材料中代表法人行使签字权力,有效期至_______________日止。

                               

法人代表签字(盖章):

                               

其授权人签字(盖章):

                                        

公司盖章

                                              

附录六:

授 权 代 理 证 明

                           (生产企业)委托                                                                        

申请办理                                  产品(如果产品较多,可在后列表说明,需加盖单位公章)的标准符合性认定。本产品的售后服务由                                                

                                                      负责。

本生产企业了解并接受以下条款:

1、目前已经在中国境内成立分支机构的境外企业,应由其分支机构申请办理标准符合性认定。有特殊原因需要委托其它企业办理时,应提交情况说明。

2、在中国境内暂时没有设立分支机构的境外企业,应委托境内企业申请办理标准符合性认定并承担售后服务责任。通过标准符合性认定后在中国境内成立分支机构时,可以变更申请单位。

3、生产企业在同一时间只能委托一家单位办理通信防雷产品标准符合性认定申请。

      生产企业法人(签字)              代理机构法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授权代理证明说明:

申请单位作为生产企业代理机构办理标准符合性认定时需提交授权代理证明。

1申请单位作为生产企业代理机构办理标准符合性认定时:

11境外生产企业在中国境内没有分支机构,需要委托其他企业作为申请单位时(应提供情况说明),应委托有售后服务能力的企业作为申请单位提交申请,此时应提供授权代理证明。

12申请单位作为生产企业销售代理商在申请通信防雷产品标准符合性认定时,应提供授权代理证明。

2授权代理证明应为经授权和被授权双方法人代表签字、双方单位加盖公章并注明签订日期的原件。

3授权代理证明应详细注明需要代理的产品名称及型号。

4应在授权代理证明签订日期的3个月内提交申请。

 

 

 

 

 

 

 

 

 



附录七:通信防雷产品标准符合性认定工厂质量保证

能力要求(暂定)

1. 名称解释

1.1 申请人

申请产品认定注册的组织。

1.2 持有人

持有产品认定结果的组织。

注:认定前称为申请人,认定通过后称为持有人。

1.3 生产者(制造商)

实施质量体系,控制认定产品生产的组织。

1.4 生产厂/制造厂/加工厂(场)所

指对认定产品进行最终装配和/或检验以及使用认定结果的地点。

2.能力要求

2.1职责和资源

2.1.1 职责

生产者应规定与质量活动有关的各类人员职责及相互关系,且在其组织的内部指定一名质量保证负责人,质量保证负责人应是组织管理层中的一名成员,应具有充分的能力胜任本职工作。不论其在其他方面职责如何,应具有以下方面的职责和权限:

a) 负责建立满足本文件要求的质量体系,并确保其实施和保持;

b) 确保通过标准符合性认定的产品符合认定的要求;

2.1.2 资源

生产者应配备必须的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以保证产品质量符合认定要求,检验设备测试能力应能满足申请认定产品关键指标要求;应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确保从事对产品质量有影响工作的人员具备必要的能力;建立并保持适宜产品生产、检验试验、储存等必备的环境。

2.2 文件和记录

2.2.1生产者应建立、保持文件化的评定产品的质量计划或类似文件,以及为确保产品质量的相关过程有效运作和控制需要的文件。质量计划应包括产品设计目标、实现过程、检测及有关资源的规定,以及产品获证后对获证产品的变更(标准、工艺、关键件等)等的规定。

产品设计标准或规范应是质量计划的其中一个内容,其要求应不低于有关该产品的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

2.2.2 生产者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程序以对本文要求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有效的控制。这些控制应确保:

a) 文件发布前和更改应由授权人批准,以确保其适宜性;

b) 文件的更改和修订状态得到识别,防止作废文件的非预期使用;

c) 确保在使用处可获得相应文件的有效版本。

2.2.3 生产者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质量记录的标识、储存、保管和处理的文件化程序,质量记录应清晰、完整以作为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证据。质量记录应有适当的保存期。

2.3 采购和进货检验

2.3.1 供应商的控制

生产者应制定对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供应商的选择、评定和日常管理的程序,以确保供应商具有保证生产关键元器件和材料满足要求的能力。

工厂应保存对供应商的选择评价和日常管理记录。

2.3.2 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检验/验证

生产者应建立并保持对供应商提供的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检验或验证的程序及定期确认检验的程序,以确保关键元器件和材料满足评定所规定的要求。

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检验可由生产者进行,也可以由供应商完成。当由供应商检验时,生产者应对供应商提出明确的检验要求.

生产者应保存关键件检验或验证记录,确认检验记录及供应商提供的合格证明及有关检验数据等。

2.4 生产过程控制和过程检验

2.4.1 生产者应对关键生产工序进行识别,关键工序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能力,如果该工序没有文件规定就不能保证产品质量时,则应制定相应的工艺作业指导书,使生产过程受控。

2.4.2 产品生产过程中如对环境条件有要求,生产者应保证工作环境满足规定的要求。

2.4.3 可行时,生产者应对适宜的过程参数和产品特性进行监控。

2.4.4 生产者应建立并保持对生产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的制度。

2.4.5 生产者应在生产的适当阶段对产品进行检验,以确保产品及零部件与评定样品一致。

2.5 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

生产者应制定并保持文件化的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程序,以验证产品满足规定的要求。检验程序中应包括检验项目、内容、方法、判定等。并应保存检验记录。

例行检验是在生产的最终阶段对生产线上的产品进行的100%检验,通常检验后,除包装和加贴标签外,不再进一步加工。

确认检验是为验证产品持续符合标准要求而进行的在经例行检验后的合格品中随机抽取样品依据检验文件进行的检验。

2.6.检验试验仪器设备

用于检验和试验的设备应定期校准和检查,并与所要求的检验、试验能力一致。检验和试验的仪器设备应有操作规程。

2.6.1 校准和检定

用于确定所生产的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检验试验设备应按规定的周期(每年至少一次)进行校准或检定,校准或检定应溯源至国家或国际基准。对自行校准的(例如一些专用的测试设备),则应规定校准方法、验收准则和校准周期等。设备的校准状态应能被使用及管理人员方便识别。

应建立检验设备的台帐并保存设备的校准记录。

2.6.2 运行检查

对用于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的设备应进行日常操作检查外,还应进行运行检查。当发现运行检查结果不能满足规定要求时,应能追溯至已检测过的产品。必要时,应对这些产品重新进行检测。应规定操作人员在发现设备功能失效时需采取的措施。

运行检查结果及采取的调整等措施应记录。

2.7 不合格品的控制

生产者应建立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内容应包括不合格品的标识方法、隔离和处置及采取的纠正、预防措施。经返修、返工后的产品应重新检测。对重要部件或组件的返修应作相应的记录。应保存对不合格品的处置记录。

2.8 内部质量审核

生产者应建立文件化的内部质量审核程序,确保质量体系的有效性和评定产品的一致性,并记录内部审核结果。

对生产者的投诉尤其是对产品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投诉,应保存记录,并应作为内部质量审核的信息输入。

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应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并进行记录。

2.9 评定产品的一致性

生产者应对批量生产产品与型式试验合格的产品的一致性进行控制,以使评定产品持续符合规定的要求。

生产者应制定关键元器件、零部件的清单,明确它们的供应商,材质。

生产者应建立产品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结构等影响产品符合规定要求因素的变更控制程序,评定产品的变更(可能影响与相关标准的符合性或型式试验样机的一致性)在实施前向评定机构申报获得批准后方可执行。

2.10. 包装、搬运和储存

工厂所进行的任何包装、搬运操作和储存环境应不影响产品符合规定标准要求。

 

 


通信防雷产品标准符合性认定指南.pdf
0
新闻动态 科研能力 业务介绍 品牌活动 学术期刊 文化建设 招贤纳士 关于我们
CAICT观点
成果概况
微信扫一扫
添加信通院公众号
Copyright © 2018-2024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 版权所有
京ICP备09013372号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7721号
网站声明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