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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互联网法制建设的挑战与趋势
作者:李海英            发布时间:2015-04-21

  导读:
  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正式提出制定互联网+行动计划,互联网的发展迈入新的历史时期。互联网的发展对法制建设带来哪些挑战,我国互联网法制建设的趋势是什么?本期《泰尔观察专栏》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专家认为技术业务的快速发展是互联网立法面临的最大挑战。互联网新技术业务尤其是云计算、大数据的发展,冲击传统的监管规则,带来新型的法律问题,主要在数据安全和保护、竞争规制、跨境服务监管等领域。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我国互联网法制建设将平衡发展、安全与权利保护的关系。详情与互动请参阅人民邮电报、中国信息产业网及泰尔网。

  李克强总理在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制定‘互联网+’行动计划,推动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与现代制造业结合,促进电子商务、工业互联网和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引导互联网企业拓展国际市场。” 互联网+一时成为热议的话题。互联网从诞生起即持续改变既有的法律规则,国内外信息通信业的新立法也主要集中在互联网领域。这些新立法无论是对传统立法的修订,还是制定新的规则,主要是针对网络服务提供者进行规范,规定其权利义务。而现在,“互联网+” 将互联网的创新成果深度融合于经济社会各领域之中,一方面,网络服务提供者由于互联网与传统产业的融合产生新的权利义务,另一方面,传统行业原有的规则及传统行业主体原有的规范体系也将面临新的挑战。

  技术业务的快速发展是互联网立法面临的最大挑战

  互联网技术业务发展迅速,新业务层出不穷,对互联网立法带来挑战。

  首先,互联网发展挑战传统监管规则。例如对于跨境服务的监管,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2001年,当时互联网正在经历泡沫破灭的痛苦,还远远预见不到互联网服务的跨境提供将会带来怎样的影响。而随着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的发展,新的业务应用如苹果应用商店等开始跨境提供,对于跨境服务如何有效管理问题开始突显。再如竞争问题,互联网业务融合发展及向传统产业的渗透,平台竞争和跨界竞争日趋激烈,新的竞争模式和竞争手段不断出现,互联网行业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呈现新的特点,对现有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法律规则形成挑战。

  云计算、大数据的发展对现有法律规则带来挑战。云计算、大数据的发展,对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制度带来新的影响。互联网经济的发展、信息和知识的分享传播等,都依赖于全球信息的自由流动,但是为应对云计算等新技术发展对数据安全带来的新挑战,很多国家都在采取不同措施对数据跨境流动进行限制。保护个人的隐私安全是基本的公民权利,但是互联网的业务应用、大数据的发展都依赖于对个人数据等信息的挖掘与使用,也对传统制度形成挑战。

  互联网与其他产业的融合,带来新的法律问题。随着物联网、工业互联网、智能制造等的发展,互联网向其他领域的渗透融合进一步深化,也会产生一些新的法律问题。工业互联网中的大数据更具商业价值,对数据保护和安全相关的规则需求更加迫切。各国需要针对数据的所有权、转移和使用制定清晰的法律指南。包括谁拥有这些设备产生的数据?在什么样的情况下,什么信息能够被共享或出卖?当数据在一国管辖权内产生而在另一个管辖权内使用,各主体之间的责任如何划分?在复杂的全球组织中,通常更难将工业互联网的数据分离,相比之下,消费互联网的数据可能主要是在一国境内的,因此这些法律政策的制定要特别审慎和小心。一些传统产业,如公共事业,在世界上很多国家都是被重手管制的。为了使这些产业从互联网中受益,需要重新评估和放松现有的管制规定,为公司的投资和创新提供灵活性和激励。

  此外,互联网的发展还需要更多平衡管理和创新的关系。企业是互联网发展和创新的主体,但同时,互联网企业的业务提供平台要承担保护网络与信息安全、保护消费者权益等方面的责任,法律对平台责任的规定既要有利于管理目标的实现,又要兼顾产业发展与创新,以免对互联网产业造成不利影响。此外,立法还需要根据互联网的特点鼓励多方参与,加强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

  依法治网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强互联网领域立法,完善网络信息服务、网络安全保护、网络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规范网络行为。”推进我国互联网法制建设要统筹考虑,制定中长期立法规划,坚持国家层面立法和部门规章立法、地方相关立法相结合。

  我国互联网法制建设要兼顾发展、安全和权利保护。在发展方面,“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对产业而言,增强法律的确定性,有助于企业明确责任边界,通过规则的制定来形成信息通信业发展的良好环境。促进信息通信基础设施的建设,推进电信法、关键基础设施保护等相关法律制度,促进网络基础设施投资,鼓励业务创新与发展。加强促进网络经济发展的立法,加强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等。

  在安全方面,网络安全立法,是整体国家安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针对网络安全全产业链的立法,其对象可能包括网络服务提供商、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商、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商、设备制造商、核心技术芯片的提供商等等。网络安全立法有两个重要的关注点,一是通过网络安全立法建立全方位的安全审查制度,包括在准入与并购时针对主体的安全审查,针对产品的安全审查,配合政府采购制度的安全审查等等。安全审查制度是重要的网络安全屏障,它的好处在于在法律制度之上建立一个具有裁量权的安全体系。二是通过网络安全立法赋予政府安全管理的法律手段,以适应在未来电信市场进一步开放、市场主体进一步多元化的发展趋势。

  在权利保护方面,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立法为民”理念,将保障公民权利作为立法的重点领域。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是近几年国际社会最受关注的立法领域,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不仅是保护公民个人权利的需要,也是促进信息资源的合理利用,促进产业发展,保障网络空间安全的需要。但是个人信息保护法涉及面广,2012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主要是针对个人电子信息保护进行了原则性规定,而个人信息保护还涉及银行、中介机构、房地产开发商、保险公司、航空公司以及各类零售商等多个行业,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的难度也显而易见。此外,对于特殊群体的权利也应加以关注,目前《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已经纳入国务院立法计划,其中,将对保护未成年人免受违法有害信息的危害,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等重点予以规范。

  互联网的发展仍将继续影响我们的生活、生产和社会进步,法律规则和制度建设将在不断地应对挑战中前行。

  李海英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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